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