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有批准权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