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