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三)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