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净整洁;(三)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四)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