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对接收的餐厨垃圾准确称重计量并自行集中处置;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