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企业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