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餐厨垃圾提炼加工食用油脂;

(二)以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