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餐厨垃圾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二)以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