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