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