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企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