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8日白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7月5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关爱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平台,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向社会公布。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广告牌匾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宣传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地面上用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地面上用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前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或者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化粪池应当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清掏,防止污染周边卫生环境。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垃圾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对涉及多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