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