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或者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