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门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摆放商品、样品、工具、设施设备等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