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