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内。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