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地面上用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地面上用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