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