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公园、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保洁,由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化粪池应当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清掏,防止污染周边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