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