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