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平台,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