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