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