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绿化、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林长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协调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实行分区(片)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推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工作;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七)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组织建设基层护林队伍,加强林业资源源头网格化管理;
(七)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林业生产;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具体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三)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四)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示林长姓名、主要职责、任务目标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领域科学研究,推动开展林业关键技术攻关,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落实林业资源源头治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林长制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林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镇级、村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权限办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遭到破坏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