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