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