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林长体系,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林长责任区域。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