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绿化、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林长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协调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