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第十条有效村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具体工作;(二)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三)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四)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六)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