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