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基层林长制工作能力建设,建立护林组织,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改善基层管护设备,完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网络、防灭火等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落实林业资源源头治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