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

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示林长姓名、主要职责、任务目标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