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

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实行分区(片)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