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林长、林长制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遭到破坏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