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镇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组织建设基层护林队伍,加强林业资源源头网格化管理;

(七)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林业生产;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