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8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等各类园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促进工作的经费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的相关工作。
支持工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合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工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招商运营、企业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编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工业园区的战略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等内容,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产城融合。
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对评估、论证意见及部门、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等的意见,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加强工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园区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推进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全面整合工业园区信息化资源,构建安全融合、经济高效、支持创新创业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相邻的工业园区道路、电力、燃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区域一体化布局和协同发展。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升园区配套水平,完善工业园区或周边区域的居住、医疗、教育、商务、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配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
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应当实施产业促进政策,严格产业项目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增强产业竞争力。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第三章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工业园区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规定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支持探索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供给方式。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约束机制,通过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加强对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的监督管理等途径,促进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等工业用地利用要求的落实;
(二)通过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探索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统筹工业园区地上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建设,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三)鼓励园区内制造业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且符合规划、安全要求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或者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等方式对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度,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工业园区,可以给予用地方面的倾斜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积极推动工业园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企业以各种方式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建立完善产业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优秀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途径,为工业园区企业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政务服务平台、设立部门服务窗口、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等途径,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应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给予支持。
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商引资协作,依托招商引资对接平台,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高端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和产业创新,促进工业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技术创新合作,协同推进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园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创客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支持建立工业园区工作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章交流合作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