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编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对评估、论证意见及部门、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等的意见,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