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园区与城市公共设施无缝对接,将工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升园区配套水平,完善工业园区或周边区域的居住、医疗、教育、商务、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配套。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