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工业园区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积极推动工业园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企业以各种方式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建立完善产业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优秀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途径,为工业园区企业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