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信息化监管体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定期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