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促进工作的经费保障,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