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工业园区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