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工业园区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