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对新建产业项目用地已完成区域评估及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基本条件的,按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等要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提升产业用地配置效率。
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规定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支持探索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工业用地供给方式。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