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结合等措施,改造提升石材、不锈钢制品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型储能、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未来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韧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