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和交流合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等各类园区。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