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等部门以及园林、气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其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文物保护、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二)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对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一)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造册;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三)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设备;
(二)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泔水、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损坏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包括恢复和改建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