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