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二)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对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